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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信阳法院管到底!

转载 惠惠2020/06/12 20:21:49 发布 来源:信阳法院 作者: 17971 阅读 0 评论 1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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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上午,信阳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大志、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沈继红等会同信阳市检察院第八部前往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对本院审结的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生态修复实地执行监督,该案为信阳中院办理的第一起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以来,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合伙经营蔡围孜砂场期间,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批准范围,超出采砂规划区域,到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塔沙河一侧河道采砂,采砂面积共33498.1平方米(合计50.25亩),采挖量为242392.3立方米,造成该处河岸河道以及林地遭受严重破坏。信阳市检察院认为张某某、杨某某二人非法开采河砂,对河岸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19年6月28日向市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9年9月28日,信阳中院院长张新中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塔沙河晏河乡程山村段河道左测河岸修复工程设计方案》对塔沙河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河段受损的河道和河岸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二被告表示将尽快按照《修复工程设计方案》予以修复,履行长期管护义务。

10日上午9时许,王大志一行到达生态修复现场,修复方案设计院介绍,本次修复工程包括河道清理、河岸护坡、植被种植等方面,目前修复主体工程已经基本完成。随后,在施工、监理方等的配合与介绍下,王大志一行对受损区域修复概况、修复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了实地查看。

王大志表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在环境资源案件中生态修复工作,切实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转化为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再生动力”,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原则,积极探索推行森林、水、土地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生态修复比直接的经济处罚更有意义。目前,该案中修复区域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接下来要进来水体治理、表面植被覆盖等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各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标准、认真负责,阶段验收要形成详细监理报告,待修复工程完成后再由各监督单位共同对修复执行情况进行实地验收。要严保工程质量,避免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二次生态破坏。

最后,沈继红等对案发地居民进行了走访回访,并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知识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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