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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打击食药环、知识产权犯罪有奖举报办法来啦!最高可奖50000元!

转载 2020/06/29 10:03:47 发布 来源:信阳公安 作者: 19945 阅读 0 评论 13 点赞

信阳市公安机关打击食药环、知识产权犯罪

“昆仑”专项行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食药环知识产权犯罪“昆仑”行动的积极性,及时检举揭发“四黑四害”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局已开通以下三种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110  0376-6520341

(二)举报电子邮箱:xygahzk@163.com

(三)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二十四大街38号市公安局“昆仑”专项行动办公室,邮编:464000。

第三条  信阳市公安局“昆仑”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直接受理公民举报食药环、知识产权类违法犯罪线索。

本办法适用公民直接向市公安局举报信阳市内的食药环、知识产权类违法犯罪线索。各县、区公安机关举报奖励本法由各地自行发布。

第四条   公民举报食药环、知识产权类违法犯罪线索范围如下:

(一)危害食品安全类。主要包括:使用劣质原材料或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假冒伪劣鲜乳及乳制品、鲜肉及肉制品、食用油、调味品、保健品、中低档酒类等有毒有害食品的小作坊、小门店和黑工厂。

(二)危害药品安全类。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血液制品、疫苗等的小作坊、小门店和黑工厂;以及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邮寄和快递等渠道销售假药、非法收购药品重新包装销售的违法犯罪团伙和网络。

(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囤积洋垃圾、进口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污染环境的黑工厂和黑窝点;大规模或系列性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无证开采、不按许可要求开采、破坏性开采稀土、砂石等矿产资源,河道非法采砂,严重破坏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四)侵犯知识产权和伪劣商品类。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假冒烟草专卖品、假冒伪劣酒水制品、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成品油等小门店、黑工厂和黑窝点;仿冒驰名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非法复制、发行盗版网络游戏、教辅材料、文学作品、音乐、影视作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公安微博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食药环、知识产权类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使该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处理的人员。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直接举报食药环、知识产权类违法犯罪线索,经查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依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决定是否兑现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员。

第七条  奖励标准依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定,分为以下四种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二)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不满100万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至3万元的奖励。

(三)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四)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的案件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前三项标准的高限金额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应设立“昆仑”专项行动奖励基金。

奖励金额由查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由直接办案的公安机关发放。

举报人向市公安局举报,由市公安局转给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举报人向县、区公安机关举报,经当地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由县、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发放奖金。

第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2个月内凭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公民举报的违法犯罪问题,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办的,不按本办法执行。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实施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公安局“昆仑”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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