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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退役士兵的一封公开信

转载 2020/07/27 11:47:13 发布 来源: 作者: 19561 阅读 0 评论 14 点赞

为了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中共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对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2019年1月之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1、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

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3、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2019年10月份以来,罗山县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在全县认真开展了对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工作。通过罗山县电视台、罗山在线、罗山社区、罗山论坛、罗山社区等媒体进行了全面公告宣传。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也以张贴告示、电话联系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广大退役士兵积极参与,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全县已经完成个人身份认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核查、困难人员认定等工作进入缴费阶段。2020年7月25日,按照省市要求,2020年7月31日要完成社会保险办结率95%以上,请符合此次社会保险补缴范围的退役士兵存在社会保险欠缴、断缴的问题的,务必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个人缴费部分。

逾期没有完成个人缴费部分导致无法办结的视为自动放弃。

罗山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工作办公室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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