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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乱收费,最高罚200万!(附举报方式)

转载 大洋洋2020/10/31 14:59:38 发布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作者: 27262 阅读 0 评论 31 点赞

10月29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河南省教育厅召开全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会,要求省管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管理好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所得将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河南省教育厅明确提出,各类学校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通过“家委会”等名义变相乱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省市场监管局局长马林青说,省管学校及幼儿园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财务制度,动态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通过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真正杜绝乱收费现象,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提醒,各学校及幼儿园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并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按照要求,各学校及幼儿园一把手要对本校的收费工作负总责,全面开展自查整改。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将加大监管力度,重拳整治乱收费现象;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群众若发现涉嫌教育乱收费的违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15或登录“12315”全国平台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投诉举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书

各大中专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持续开展教育乱收费治理,教育收费行为不断规范,但一些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等,现向各大中专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严禁通过“家委会”等名义,变相乱收费。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必须在校内醒目位置,以及学校网站、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严禁收取未公示的费用,严禁收取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变更,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教育收费政策文件。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严禁重复、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建校费、帮困基金等类似费用;严禁收取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择校费、补课费、托管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费用;严禁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四、严格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回扣、返还款等行为;严禁将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或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或资料;严禁违反规定、违背学生及家长自愿,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五、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学费及其他费用过高过快上涨。严格按照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收费政策。严格落实住宿费退费政策,严禁以任何理由拒退或少退费用;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严禁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严禁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严禁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转嫁疫情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畅通12315电话、12315互联网平台和12315平台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严肃处理群众反映的涉嫌教育乱收费违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经查实,从重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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