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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转载 大洋洋2021/04/11 14:24:06 发布 来源: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1446 阅读 0 评论 19 点赞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0-127 

当 事 人:张华、余静、王宏、王开升、尹祖刚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对张华、余静、王宏、王开升、尹祖刚5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张华、余静、王宏、王开升、尹祖刚5人于2019年6月占用十八里庙社区胡湾组居民胡代明、孙正海、孙正国三人的集体土地建安置楼,现安置楼主体建至14层,地下室1层,目前已停工。经实地勘测,实际占地面积2.9亩(折合1932平方米),地类属耕地,新建的建筑物面积21741平方米,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测)笔录;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土地利用总体现状图; 

5、其他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张华、余静、王宏、王开升、尹祖刚5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属轻微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向张华、余静、王宏、王开升、尹祖刚5人分别进行事前告知,2020年10月30日依法向张华、余静、王宏、王开升、尹祖刚5人分别进行听证告知。张华、余静、王宏、王开升、尹祖刚5人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张华、余静、王宏、王开升、尹祖刚5人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十八里庙社区居民胡代明、孙正海、孙正国;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174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非耕地2.9亩(折合1932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计19320元(壹万玖仟叁佰贰拾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张华、余静、王宏、王开升、尹祖刚5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9亩(折合193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十八里庙社区居民胡代明、孙正海、孙正国。15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9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华、余静、王宏、王开升、尹祖刚5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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