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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阳市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该县消费者投诉:在息县百花新城售楼部购买商品房交的1万元购房款,因其他原因不想要了,找到商家协商未果。经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信阳市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花新城售楼部检查发现,当事人和消费者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第四条、第五条,有利用格式合同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
信阳市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该局对绿地公司进行警告处罚,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