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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原创 大洋洋2022/05/01 11:05:34 发布 来源:综合办公室 作者: 431 阅读 0 评论 7 点赞

为全力做好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者有发生疫情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以及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接者、次密接者,不履行报告报备义务,不如实报告涉疫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等信息,无故不按时进行核酸检测,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出入车站、火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医院、药店等公共场所的人员,不配合行程码、健康码查验的,包括无码人员不如实进行信息核对登记且不听劝阻的;

四、不服从检查卡点查验管理,拒绝配合检查、逃避检查的;

五、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违反防疫规定,阻碍或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和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七、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或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罗山县人民法院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罗山县公安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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