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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 浉河区一国有独资公司被处罚

转载 2022/06/24 08:28:10 发布 来源: 作者: 582 阅读 0 评论 9 点赞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005号

被处罚单位: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无证采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违法开采风化花岗岩的地块,位于鸡公山管理区李家寨镇谢桥村境内,该地块于2010年8月12日、2012年3月6日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豫政土〔2010〕697号、豫政土〔2012〕84号),土地面积共计1665.7亩。后经信阳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该地块中的1050.15亩规划为鸡公山户外运动休闲小镇项目。2019年8月21日,在信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中,信阳市鸡公山建业天明慢城置业有限公司取得该项目一期的《成交确认书》,并与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面积为61.425亩。因该项目位置的地形地貌为山地丘陵,高低不平。为推进项目尽快落地,鸡公山管理区对此区域进行“七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开展土地平整作业。为严格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辖区自然资源,鸡公山管理区委员会于2020年6月10日召开党委会,明确由区财政局下属国有独资公司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辖区内砂石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独家经营销售,收入归为国有(会议纪要〔2020〕9号)。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份至2021年7月份,开始按照鸡公山管理区委员会要求实施项目场地平整,在平整的过程中产生大量风化花岗岩,该公司根据鸡公山管理区委员会统一安排,将一部分风化花岗岩用于辖区内的多处公益项目的填方,剩余的对外公开进行销售。违反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综合利用。对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砂石由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销售收入纳入当地财政管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本地生态修复,加强对工程自用土石与剩余土石的统筹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禁止借工程施工、生态修复之名进行非法采矿活动。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当事人笔录显示开采矿产资源大约有50万立方米,与现场的实际开采方量相差较大,且难以确定非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 25号),原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原国土资源部《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相关规定及要求,2021年12月13日,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省自然资源厅呈报了《关于对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的请示》。2021年12月22日和2022年2月 23日,河南省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受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指派,两次对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实地勘测。2022年4月20日,河南省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出具了《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涉案采区位于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李家寨镇谢桥村境内,涉案矿产资源为风化花岗岩,占地面积为192.06亩,挖方总量为941216.3立方米,鸡公山管理区自用量为502301.4立方米,对外销售438914.9立方米(折合1106065.55吨)。采出矿产资源价值15628706.22元。2022年4月22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签发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书》(豫自然资矿鉴〔2022〕35号),认定结论如下:“

经鉴定,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李家寨镇谢桥村非法开采风化花岗岩矿1106065.55吨。按照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信发改价认〔2022〕1号),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628706.22元(壹仟伍佰陆拾贰万捌仟柒佰零陆圆贰角贰分)

豫自然资矿鉴〔2022〕35号

    你公司至今未合法办理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风化花岗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情况说明;

3、现场照片;

4、《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

5、《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书》;

6、其他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20万元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的规定,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事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的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你公司无证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628706元(壹仟伍佰陆拾贰万捌仟柒佰零陆圆整);

3.并对你公司无证采矿行为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人民币7814353元(柒佰捌拾壹万肆仟叁佰伍拾叁圆整)。两项共计人民币23443059元(贰仟叁佰肆拾肆万叁仟零伍拾玖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十五日内到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办公楼917房间(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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