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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固始:法官“搅局”,30万元打水漂

转载 大洋洋2022/07/29 08:38:49 发布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 37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我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最近在河南省固始县却发生了一起咄咄怪事,李玉红与河南晨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聚公司)叶峰、谢俊峰、杨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市县两级法院均判决晨聚公司给付李玉红30万元及利息,可是固始县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横空出世”,裁定杨浩等三人对李玉红不承担还款责任。

“别人欠我钱,他们有能力还钱,法院也作了判决,可是最后法官说,公司还钱,你们三人不用还。公司法人不还谁还?欠条成了法律白条,我真是欲哭无泪!”李玉红气愤又伤心地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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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获得债权

2021年1月23日,李玉红参股的河南新天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源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固始县杨集乡余岗村和道超村的68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让费110万元。晨聚公司负责人杨浩、谢俊峰、叶峰接手,双方签订有转让合同,晨聚公司总经理杨浩为发定代表人。

当时晨聚公司支付转让费30万元,尚欠80万元,定于2021年农历新年前付清。期间,新天源公司对债权进行了分割,李玉红分得债权30万元,其中10万元含有利息。双方签订协议均表示认可。晨聚公司写出了还款计划,即欠条,承诺按协议还款。

为了防止万无一失,李玉红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杨浩等三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35万元,期限为一年,其自愿用自己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时间均为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3日。

一审判决,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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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限到了,晨聚公司却怠于履行,李玉红一纸诉状将其起诉至法院。

尽管晨聚公司找了一系列拒绝还款的理由,均被法院一一驳回。

记者看到了一份(2020)豫1525民初261号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显示:晨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玉红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孙书月,落款时间为2021年3月2日。

这个判决无疑是公正的,正确的。

晨聚公司不服,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之后,法官“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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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看到了一份(2021)豫15民终1625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

“相信法律,感谢二审的公正判决。”李玉红激动地想。

晨聚公司依然无动于衷,丝毫没有还款的计划。2021年8月9日,李玉红向固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此时晨聚公司竟然出具了一份(2021)豫1525民初261号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面显示:“2021年5月21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谢俊峰、叶峰、杨浩对李玉红不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解除对谢俊峰三人名下银行账户35万元的冻结。下面落款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

前后矛盾,谁来担责

“我对这份民事裁定书毫不知情!”李玉红非常愤怒地说,“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份裁定书前后矛盾,既然维持原判,为何又不承担还款责任?三人名下银行账户解冻,他们迅速转移钱财,能还也不还了。”

固始县法院明显是在玩弄文字游戏,他们可以这样说,一审二审判决没毛病呀,晨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可没说让杨浩三人还。

那么问题就来了,法院判决让晨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可是现如今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边缘,杨浩三人是“穷庙富和尚”,他们完全有还款的能力。李玉红找到审判员孙书月,她始终强调,判决没毛病,裁定书没毛病,过多的话,她就不愿意解释了。

记者想问:既然都没毛病,李玉红的30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浪费了几年的精力,赢了官司却输了钱,谁该承担责任?固始县法院在李玉红不知情的情况下,来一个对债务人有利的裁定书,这里面到底有多少猫腻?明明白白的官司,法官为何一再“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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