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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发布3起校园安全典型案例

转载 大洋洋2022/09/01 12:07:20 发布 来源:罗山法院 作者: 352 阅读 0 评论 7 点赞

校园安全无小事,值此9月开学季,罗山法院发布3起校园安全典型案例,旨在对未成年人及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助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氛围,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01

同桌课间嬉戏,铅笔误戳眼睛,事故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刘某某均系罗山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且系同桌同位,王某某坐在刘某某的右边。某日下课期间,王某某拉扯刘某某的衣服,刘某某向后转身,手里拿的铅笔戳伤王某某的左眼。王某某在住院治疗住院12天,行深层角膜异物取出(左眼)+眼球裂伤缝合术(左眼),支付医疗费8000余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左眼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王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父母垫付了其治疗费用10000元。该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每次事故限额450万元,每人限额30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3万元)。王某某系被保险人之一,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条款约定: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事后,上述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及其父母、罗山县某小学、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眼部受伤的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在下课期间嬉戏行为不当,致原告受伤,被告刘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后果。原告嬉戏引起自身危害,对危害结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某小学作为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教育职责,在校园内发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伤害事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某小学完全尽到了对在校学生管理教育之责,被告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案情,原告、被告刘某某、被告某小学分别按10%:20%:70%分担责任为宜。被告刘某某应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负担。被告某小学应承担的责任依合同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该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核定,原告损失费用合计10万余元,由被告刘某某的监护人赔偿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7万余元,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由被告监护人赔偿1000元,被告某小学赔偿4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均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学生天性活泼好动,缺乏对行为危险性的认知和控制,作为管理者,学校应承担积极的安全保障责任。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嬉戏行为并无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引导监护责任的履行,监护人应对损害结果分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传授课堂基础知识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学生学习期间,家长监护责任并未转移,也要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子女安全防范意识和行为认知,避免行为不当伤害伙伴。同时建议投保校园责任险和人身保险,一旦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损失能够得到一定补偿。本案从家庭、学校、社会机构的角度,引导各方共同配合,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防护,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的普法环境。

02

校内追逐打闹,孩子磕断牙齿,法院如何调解?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均系罗山县某小学学生。刘某与上述四人在校园内玩耍嬉戏时被推搡摔倒,导致牙齿嗑断两颗,随后被送往罗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00元。该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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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出院后,其监护人多次找上述各方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遂将某小学、某保险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及其监护人共计11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牙齿后期修护费等各项损失49900元。

调解结果

在法官的调解下各方就赔偿款数额的给付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小学赔偿原告7000元,被告王某甲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1000元,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1000元,被告王某乙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1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刘某在事故发生时不满8周岁,其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需要学校承担更多的管理责任,其与王某甲等人在学校内打闹嬉戏,学校却并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原告受伤,学校与王某甲等人都需要承担责任。考虑到纠纷处理后原告还要在学校学习生活,为了不激化与学校、同学的矛盾,承办法官对此案没有简单判决,而是多次组织调解,对各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还缓和了各方的对立情绪,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03

走廊地面积水,学生滑倒受伤,校方如何担责?

基本案情

赵某、钱某系某寄宿制学校四年级同班学生。2021年9月,两人在回宿舍的途中,因走廊地面被生活老师拖过尚有水渍,赵某被走在后面的钱某拉了一下不慎摔倒,导致上门牙牙齿折损。赵某在放假回家后被家长发现牙齿异常,随后被送往罗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义齿装配费用为44000元。赵某家长以学校投保有幼儿意外伤害责任险及校方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校园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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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校方责任险保险单显示,该校于2020年在某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该险系按学校上报的在校学生名册人数收取保费,保险期间为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但学生名册中无赵某;该校提供的校方责任险保险单显示,该校于2021年投保的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学生名册中有赵某、钱某,但本案事发不在保险期间。

法院判决

原告系在寄宿期间的罗山某学校校园内受伤,超越了监护人的控制范围,该校及相关学生出具的证明均显示事发路面被生活老师拖过,地面有水渍,由此可见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既未能及时发现事故的发生,亦未能及时引导原告就医,直至伤情被原告家长发现,故该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次,钱某在本次事故中与赵某有肢体接触,对于赵某的摔倒有一定的过错,但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与赵某发生肢体造成的危险后果做出相应的预判及防范,故其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应由其父亲钱某某承担。合考虑本案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罗山某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钱某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因罗山某学校投保的校方责任险在2020年度学生名册中无赵某,事故的发生又不在2021年度保险期间,故该校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9000余元;被告罗山某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37000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老师拖地后在地面尚存水渍的情况下,未对学生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未能及时发现事故的发生,未能引导赵某及时就医,因此,在该起事故中,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教书育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重大责任,应当制定规范的安全教育章程,并严格加以落实,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宣传、讲座,进一步培养未成年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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