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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某校长多次受贿被判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转载 大洋洋2022/09/16 12:45:48 发布 来源: 作者: 41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刑终13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辉,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1989年8月至1991年8月在淮滨县新里小学任教,1991年8月至2005年9月在淮滨县新里中学任教,2005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淮滨县新里中学副校长,2017年10月至案发任淮滨县新里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淮滨县新里镇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淮滨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9月17日被淮滨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辉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20)豫1527刑初2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辉利用担任淮滨县新里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涉嫌收受285000元:

       (一)收受洛阳天府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原淮滨县新里镇负责人张某现金104000元。

       2018年8月份,为在经营新里中学食堂时获得李辉帮助,洛阳天府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原淮滨县新里镇负责人张某和其父亲张某某到李辉家里送给李辉20000元现金。

       2019年1月份左右,为感谢并持续获得李辉在学生用餐管理方面的帮助,张某1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20000元现金;同时,张某1还在李辉办公室将新里中学当期学校营养餐提成扣除学校在食堂开支所剩6000元现金送给李辉。

       2019年4月,张某1到李辉办公室将新里中学学生营养餐费用提成28000元现金送给李辉。

       2019年12月份,为了感谢李辉对学生就餐和收费工作的管理,张某1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20000元现金。

        2020年5月,为了让李辉尽快组织学生上交营养餐个人部分费用,张某1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10000元现金。

       (二)收受新里中学教师韩某现金20000元。

        2018年秋季至2020年春季4个学期,经李辉默许,新里中学教师韩某无正当理未正常上班,李辉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为感谢李辉的关照,2018年底,韩某到李辉家中送给李辉10000元现金;2019年底,韩某到李辉家中送给李辉10000元现金。

       (三)收受新里中学教师王某22500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经李辉默许,新里中学教师王某1无正当理由未正常上班,李辉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为了感谢李辉的关照,2020年1月,王某1分三次转给李辉12500元;2020年6月,王某1到李辉家中送给李辉10000元现金。

       (四)收受新里中学教师周转房承建商马某现金20000元。

       2018年8月,为了获得李辉对教师周转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帮助,周转房承建商马某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20000元现金。

 (五)收受新里镇建筑业老板蔡某现金20000元。

       2017年底,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蔡某到李辉父母住处送给李辉20000元现金。

 (六)收受周口市户外广告商吕某现金27000元。

       2018年9月,为尽快结算工程款,周口市户外广告商吕某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27000元现金。

       (七)收受新里中学文印部张某2现金6000元。

       为感谢李辉在文印业务上的关照,新里中学文印部张某2分别于2017年底、2018年底、2019年底每次送给李辉2000元,共计三次,合计6000元现金。

(八)收受XX窗帘店老板王某2现金5000元。

2018年9月,为尽快结算窗帘款项,XX窗帘店老板王某2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5000元现金。

       (九)收受淮滨县人寿保险公司职场经理陈某现金10500元。

       为感谢李辉帮助其在新里中学宣传意外险投保,淮滨县人寿保险公司职场经理陈某分三次送给李辉10500元现金。分别是:2017年10月,陈某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1500元现金;2018年10月,陈某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3000元现金;2019年10月,陈某到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6000元现金。

       (十)收受淮滨县新华书店发行员李某现金15000元。

       为感谢李辉对教师用书征订和教辅读物发行业务的帮助,淮滨县新华书店发行员李某四次共送给李辉15000元现金。一是2018年1月份,李某在新华书店新里代办点送给李辉3000元现金;二是2018年6月,李某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4000元现金;三是2018年期末,李某到李辉家中送给李辉4000元现金;四是2019年6月,李某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4000元现金。

       (十一)收受森仕服装集团公司淮滨原业务经理付某好处费现金3400元,收受森仕服装集团公司淮滨业务经理林某好处费现金6600元。

       为感谢李辉对学生校服订购工作的帮助和支持,2017年底,淮滨区域原业务经理付雪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1700元现金;2018年底,付某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1700元现金。

       为感谢李辉对学生校服订购工作的帮助和支持,2019年11月,淮滨区域业务经理林某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1600元现金;2020年6月,林某到李辉办公室送给李辉5000元现金。

       (十二)收受新里镇建筑老板殷某25000元。

       2017年年底,为了感谢李辉对其报销老账提供的帮助,新里镇建筑老板殷某到李辉家中送给李辉5000元现金;2019年12月底,为了感谢李辉安排其承建新里中学工程项目,殷某到李辉家中送给李辉20000元现金。

       被告人李辉在留置期间,已将全部赃款285000元退出。

       针对上述事实,原判采纳的主要证据有: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党员身份证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张某1亲笔书写的字条、新里中学食堂账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鉴定文书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张某1、韩某、王某1、马某、蔡某、吕某、张某2、王某2、陈某、李某、付某、林某、殷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辉的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辩护人关于部分款项应按违纪资金处理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李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辉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李辉无犯罪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李辉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李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李辉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李辉上诉称:原判认定其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错误,量刑过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核对无误,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李辉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判考虑到李辉系坦白,已退出全部赃款,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辉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林 雷

审判员  董 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松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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