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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高新区伍号公馆4号楼,目前还属于烂尾状态。
2009年12月12日信阳市颁布,《信阳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只能用于该项目购买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偿还项目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办法》限定了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保障了工程进度,业主即使购买新房,也不需要担心房产交房延期或超长延期。
自2011年以来,信阳市中心城区接连出现问题楼盘,例如现在的高新区五号公馆问题频出,似乎《办法》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建言信阳市应该参照郑州市做法,认真落实国家、省“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部署,把问题楼盘攻坚化解作为民生工程摆在重要位置,全力以赴护民生、促发展。公安机关在依法“保交楼”问题清理中,对楼盘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挪用资金、恶意抽逃资金、非法集资、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立案查办,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及时追赃挽损,督促房企主动把挪用的资金回归项目,凡不履行企业法定责任,拒不配合追回挪用资金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保民生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