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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淮滨:收了定金敢违约?双倍返还没商量

转载 大洋洋2023/06/22 10:27:53 发布 来源: 作者: 20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定金作为一种缔约担保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但如果买方已经支付定金,卖方却迟迟不予交货,这定金能双倍退还吗?近日,信阳市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原告某学校与被告某家具城签订了《办公家具采购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价值91600元的办公家具,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货款作为定金,交货时间暂定为 2021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账户支付了18320元作为定金,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36640元。

法院裁判

淮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家具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货,导致原告某学校订立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交付了定金18320元,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36640元。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支付定金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通过预先支付定金不仅让买卖合同自身的约束力显著增强而且也大大降低交易风险。基于定金使用的广泛性,在适用定金时大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一种担保,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第二,对于定金数额的上限。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过则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第三,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则非违约方可择一适用定金或违约金,但不能同时并用。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大家应当注意定金适用的具体情形,以防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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