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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老板办砖厂行贿领导被判刑,六人受贿者有的高升副县长

转载 大洋洋2023/07/14 08:09:50 发布 来源:律媒文化 作者: 358 阅读 0 评论 9 点赞

近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份2015年的魏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件为(2015)固刑初字第100号。

判决书中显示,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魏某某与合伙人杨某、凡某在固始县方集镇驻马村建设砖厂,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砖厂就开始建设、生产。为了在砖厂违法用地、非法开采矿山、税收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魏某某等人给予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固始县国税局、固始县地税局及方集镇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财物,共计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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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1.201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农监队队长丁某办公室内,送给丁某现金1万元。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如下:侦查机关从杨某手中提取的开支单;证人丁某证言;证人杨某证言;被告人魏建刚供述与辩解及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对魏建刚所作询问笔录。

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让其合伙人杨某在固始城关“东坡渔馆”,送给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原矿管大队队长汪某(另案处理)现金1万元。

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侦查机关从杨某手中提取的开支单;证人汪某证言;证人杨某证言;被告人魏建刚供述与辩解。

3.2010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在固始城关“盛世会所”门前的蓼城大道旁,送给汪某现金1万元。

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侦查机关从杨某手中提取的开支单;证人汪某证言;证人杨某证言;被告人魏建刚供述与辩解。

4.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让其合伙人杨某给时任固始县汪棚镇地税所所长游某送现金1万元。

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侦查机关从杨某手中提取的开支单;证人游某证言;证人杨某证言;被告人魏建刚供述与辩解。

5.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让其合伙人杨某给固始县国税局段集分局局长赵某送现金1万元。

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侦查机关从杨某手中提取的开支单;证人赵某证言;证人杨某证言;被告人魏建刚供述与辩解。

6.2011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到时任固始县方集镇镇长张某办公室内,送给张某现金1万元。

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侦查机关从杨某手中提取的开支单;证人张某证言;证人杨某证言;被告人魏建刚供述与辩解。

7.2011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到固始县方集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易某办公室内,送给易某现金1万元。

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土地租赁协议;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侦查机关从杨某手中提取的开支单;证人易某证言;证人杨某证言;被告人魏建刚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为此,被告魏某某不服,上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另外,知情人透露,其中一人现已经升任为商城县副县长,还有人官居原位未动。

无独有偶,2023年1月29日,山东昌邑市,原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孙照国受贿罪案件虽已审结,最终孙照国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但那些行贿人员却仍逍遥法外,其中原石家庄市汇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淑芳,在2011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为在实习学生住宿管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行贿人民币共计25.35万,案发后,杨淑芳立即将法人代表变更为亲属杨占中,至今仍未发现被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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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不可思议,一个是老板行贿被判刑,受贿者不是高升就是在原位继续任职;另外一个是公务部门人员受贿被判刑,未见行贿者被追究法律责任,令人不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违法者的惩戒更需要平等。不管何人违法,其付出的违法成本、得到的惩戒应该都是同一力度。然而,在我国明确规定了行贿和受贿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受贿人被逮捕的情况下,行贿人也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才会让全社会尊重法制,对法律有更多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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