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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原创 大洋洋2023/12/02 15:52:47 发布 来源:固始县人民政府 作者: 294 阅读 0 评论 6 点赞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南省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3年燃煤散烧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散烧办〔2023〕5号),决定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东至滨河路西、南至永和大道、西至西环路(金睿大道)沿G312至S204(金光大道)至永和大道区域、北至番国大道。总面积65.95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各类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要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2023年12月1日以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拆除或没收。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五、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七、县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八、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2016年11月4日印发的《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即时废止。

  固始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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