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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通报7起典型案例

原创 大洋洋2023/12/27 12:11:22 发布 来源:信阳市场监管 作者: 277 阅读 0 评论 11 点赞

今年以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假冒伪劣化肥、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不合格成品油和加油站计量作弊、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张某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猪肉案

2023年7月28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张某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猪肉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固始县公安机关。

2023年7月7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位于固始县淮河路菜市场的张某某经营的肉铺进行猪肉抽样检查,经测定:送检样品中检出荧光增白物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某涉嫌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猪肉。依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食品整治办[2010]50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固始县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

猪肉是老百姓餐桌上的主要食品,猪肉添加荧光增白物质,给老百姓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添加荧光增白物质等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联合公安机关重拳出击,强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效果。

案例二: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8月28日,息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息县某烟酒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标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等酒厂生产的白酒107瓶,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资料。经相关白酒生产厂家鉴定,结果显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经查,上述白酒货值金额为74780.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07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名牌酒水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酒品时,应到商场、大型超市等有销售资格的营业场所购买,选购时认真查看酒类品名、产地、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原料信息、防伪信息等相关标识内容,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三: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商贸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3年11月1日,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贸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930元,罚款9万元。

2023年3月21日,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人举报称有超市销售涉嫌涂改生产日期的“六个核桃”产品并提供有购物视频。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这些超市所采购的“六个核桃”产品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查,超市采购“六个核桃”产品的供货商为罗山县某商贸部,当事人罗山县某商贸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六个核桃”产品并销往罗山县各乡镇超市。本案违法所得1930元,货值金额为240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同时更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和侵害。食品安全事关群众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于随意篡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案

2023年1月4日平桥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了信阳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2月9日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22日平桥区市场监管局又委托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技术有限公司对信阳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进行跟踪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若使用污染有大肠菌群的餐饮具,可能会引起人体腹泻、肠胃感染等不适的症状。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抽检力度,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调味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7月17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接国抽平台反馈称固始县某调味品厂(以下称为当事人)生产的“高彪生抽(鲜香自然)”、“黄豆酱油(手工酿造)”、“除腥王(酿造食醋工艺)”经抽检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到固始县真某味调味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当事人是以口头订单的形式开展生产的,被抽检的不合格食品生产日期均是2023年3月1日,当事人共生产了“高彪生抽(鲜香自然)”4件(12瓶/件)、“黄豆酱油(手工酿造)”4件(12瓶/件)、“除腥王(酿造食醋工艺)”1件(12瓶/件),全部销售给了“商城县某特产馆”。销售金额共计为470.0元整。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除腥王(酿造食醋工艺)实际是食醋,因酸度不达标,故意印刷调味料酒的执行标准。食醋是可以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的,但食醋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添加量不得超过1.0g/kg,当事人的实测值为1.93g/kg,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高彪生抽(鲜香自然)、黄豆酱油(手工酿造)及除腥王(酿造食醋工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十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包装标签虚假的除腥王(酿造食醋工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70元整,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限量国家都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为降低产品成本、或生产过程控制把关不严,就会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现象。若人体长期、大量摄入“两超一非”超标的问题食品,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信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淮滨县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掺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案

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滨县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掺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00元;罚款 4347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1日,根据省局转办线索,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淮滨县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8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中显示该批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为11.1%。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中明确规定禁止人为加入除加臭剂以外的非烃类化合物,该批液化石油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为48300元,违法所得为19600元,该批液化石油气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液化石油气的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掺入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可能导致钢瓶阀门漏气,引发安全事故,并会使液化石油气的热值下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案例七: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2023年7月20日,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罗山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公众号有一内容为:“[因为信赖,所以选择]买药,还是咱某堂最实惠,最放心!联系电话:0376-××。”的公司介绍。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手段,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违背了事物的发展规律,忽略了市场的竞争特征,损害了他人法益,会对消费者购买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严厉打击各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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