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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转载 大洋洋2024/01/04 11:47:36 发布 来源:信阳人大 作者: 208 阅读 0 评论 10 点赞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2023年12月21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要要求,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共同推进法治信阳、平安信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自觉支持和配合检察建议工作。

二、检察机关应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准确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的性质特点、功能作用,推动各类型检察建议全面充分运用。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挖个案背后的共性问题,聚焦民生领域痛点难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类案监督,发挥检察建议“抓前端、治未病”的诉源治理作用,从前端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增量。

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针对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职、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家人才作用,将其专业意见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

四、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调阅被建议单位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主动履职或纠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如有异议,应当在检察建议书确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检察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告知被建议单位。检察机关要督促和支持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六、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机关,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和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监督。

七、检察机关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事项,在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应当抄送同级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八、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制度,实现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同向发力。人大代表提出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见建议,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可以交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办理。检察机关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推送,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参考,同时可以作为议案或者人大代表建议的线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推送。

九、全市各相关单位应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内容,纳入年度平安建设、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检察建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典型案事例,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

十、同级人大常委会对于检察机关报备的检察建议,或者检察机关提请监督的检察建议,可以启动监督程序,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被建议单位依法有效落实检察建议,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建议职责。

十一、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围绕检察建议所涉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等,积极开展释法明理和以案说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定期分析公布检察建议工作有关情况,加强工作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提升工作水平,建立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全市检察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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