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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通报6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原创 大洋洋2024/01/07 18:29:25 发布 来源:信阳交通运输执法 作者: 208 阅读 0 评论 7 点赞

2023年11、12月份以来,信阳市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3年12月22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G312国道信阳市中心城区南京大道中国石化两庙加油站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2***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张某某拉载乘客到罗山县,但是,张某某未能出示从业资格证件和其它有效证明,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张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3年12月28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高铁东站南出口辅路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2***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张某某未按规定进入出租车专用通道,在信阳高铁东站南出口辅路停靠揽客去往罗山县城,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张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案

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12328交办件:乘客投诉,2023年11月25日,豫STB***号巡游出租车司机王某某拉载一名乘客从990医院(原154医院)到翡翠溪谷小区住宅楼下。在到达小区门口时,司机王某某拒绝将乘客送到住宅楼下,并于乘客发生口角争吵,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途中甩客”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王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3年12月4日,商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处置12328交办件:乘客投诉,12月4日,豫ST8***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杨某某载客从商城县和谐小区至排涝渠东路,没有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商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驾驶员杨某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案

2023年12月1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G230箭厂河公安交通联合检查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肖某驾驶沈丘县某某汽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豫P6****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湖北省武汉市装载水泥运往河南省光山县,但肖某出示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显示,其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已超过有效期,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肖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12月12日,信阳市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淮滨县西城大道农村商业银行门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刘某驾驶豫SF****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单,从淮滨县某某水果批发店载客1人前往淮滨县乌龙大道与大鹏街交叉口,正在从事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刘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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