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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撤销登记的公告
经查,以下5家社会组织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撤销登记。
1、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三台农村资金互助社
2、信阳市平桥区甘岸办事处海源农村资金互助社
3、信阳市平桥区长台关农村资金互助社
4、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信农农村资金互助社
5、信阳市平桥区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社
因这些组织已经停办,原登记的地址及联系人均无法正常签收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根据民政部令第68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决定进行事先告知公告送达。
以上社会组织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请在知晓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全部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