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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居民买到4瓶假酒,获赔18400元

转载 大洋洋2024/03/20 17:00:34 发布 来源: 作者: 117 阅读 0 评论 9 点赞

3.15特辑∣淮滨县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

案例四、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原告方某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了4瓶某知名品牌白酒,合计4600元。之后,方某某发现该酒是假冒产品,遂向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市场监管局受理后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案涉酒水为贴标产品,非某知名品牌白酒,便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认定淮滨县某超市存在售假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方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称自己超市也是从别处购买的,自己家人还饮用过一瓶,也不知道案涉酒水存在假冒现象。原告方某某则认为被告销售假货,理应向其赔偿。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该案证据及当事人的诉求,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向原、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假货的认定情形及销售假货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被告认可自身确实存在过错,并同意向原告退还460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损失13800元,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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