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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放心肉”!潢川县农业农村局打击 “私屠滥宰”

转载 大洋洋2024/03/27 12:00:54 发布 来源:潢川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68 阅读 0 评论 10 点赞

潢川县农业农村局打击

“私屠滥宰”告知书

各肉品经营户及生猪交易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为规范我县生猪屠宰市场秩序,阻断非洲猪瘟传播途径,保障全县人民食肉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持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及取缔“白条肉”、关闭取缔非法生猪交易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四证一检测”不合格的生猪屠宰场(户)一律取缔关闭。没有“生猪屠宰资质、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及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的生猪屠宰场(户)均属被取缔对象,自行拆除屠宰的设备(汤锅、猪圈、锅炉等),否则将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行拆除用于屠宰的设施,予以取缔,并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2.具备资质条件合法生猪交易市场,不得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3.对发现非法开办生猪交易市场和经营“白条肉”违法行为将函告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严厉打击。对发现违法涂抹荧光增白剂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线索举报电话:

0376—3931692

0376—3913456

潢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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