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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法院高效审结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

转载 2017/12/27 12:03:24 发布 来源: 作者:佚名 492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12月25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判决被告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12月20日立案,五天结案。经该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豫SXXX牌号两轮摩托车,沿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公路行驶,经群众举报后被查处。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叶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9.31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为依法快速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醉驾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阳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信中法【2017】165号文件《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刑事处罚措施、案件办理期限等12项规定。其中案件办理期限中规定,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在7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公安机关2日、人民检察院2日、人民法院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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