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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警方坚决对妨害作证者说不

转载 惠惠2019/06/12 09:47:28 发布 来源:平安光山 作者: 15062 阅读 0 评论 6 点赞

6月10日上午,光山县公安局泼陂河派出所民警风尘仆仆赶往新县县城,将个体户熊某珍缉拿归案。至此,光山警方已将涉嫌妨害作证犯罪的刘某生、熊某珍刑事拘留,将提供虚假证言的刘某旺、熊某海行政拘留、罚款。

3月10日15时,新县吴陈河镇村民吴某明驾驶豫SB89X7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光山县泼凉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光山县泼陂河镇王围孜村路段时,与光山县泼陂河镇蔡围孜村民张某传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受害人张某传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现场勘查,依法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该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吴某明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多日后,为逃脱法律责任,吴某明家属通过亲情关系找到刘某生、熊某珍等人,让其帮忙寻找现场所谓的“目击证人”,证明吴某明与该起事故无关。刘某生等受肇事司机吴某明家属委托,在事故现场附近找到并未真正看到事故发生全过程的刘某旺、熊某海,引诱其证明吴某明与事故无关,并在二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吴某明家属秘密将其所说的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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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录制的“证人证言”,吴某明家属四处告状,并提请上级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行政复议,信阳市交警支队认定:事故事实清楚、证确实充分、运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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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生、熊某珍受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吴某明家属委托,引诱刘某旺、熊某海提供虚假证言,吴某明家属据此无理上访混淆视听,致使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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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公安局及时发现刘某生等违法犯罪行为,锁定其违法犯罪证据后,重拳出击于6月5日、6月10日先后将刘某生、熊某珍刑事拘留,6月6日将刘某旺、熊某海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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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光山警方对该案的其他涉案人员追究正在进一步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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